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2025年3月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合法权益,保障评审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穗财采﹝2017﹞14号)(以下简称《省政采库标准》),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以下简称《省综合库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在本中心及广州交易集团区域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区域分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文件论证、咨询、协助答复质疑、处理投诉、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等工作的劳务报酬发放。
本中心及区域分公司代理的涉密项目、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文件论证、咨询、协助答复质疑、处理投诉、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等工作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中心及区域分公司作为主场的远程异地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含主场及副场的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此标准执行。本中心及区域分公司作为副场的远程异地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
以下所列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关补助标准均为税前标准。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起止时间标准
(一)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的时间止。
(二)因故需补抽的评审专家,其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补抽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的时间止。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1:30或18:00时,本中心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审工作的评审组长可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含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五)原则上22:00之后暂停评审活动,本中心安排评审专家休息,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成功的项目
1.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20元。
3.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经评审后失败的项目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未经评审而失败的项目
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提供每人误工补助20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的劳务报酬
评审委员会推选的评审组长,其劳务报酬为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其他工作的评审专家补助费用及支付标准
(一)采购文件论证、咨询、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工作
评审专家完成采购文件论证、咨询工作、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评审专家补助费用支付标准按本标准第三点第(一)项标准支付。
(二)协助答复质疑、配合财政监督检查或协助处理投诉等工作
1.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项目需重新评审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编制说明:参照《省政采库标准》第二点的规定制定。
五、其他
(一)评审专家迟到或缺席的
1.评审专家迟到0.5小时以上,经本中心和已出席评审专家确认,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专家缺席”。缺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不得获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误工补助、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等费用。
2.当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本中心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已出席的评审专家有不同意等待补抽评审专家而退出评审工作的,不支付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误工补助200元。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本中心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原评审专家等候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等候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20元。
(二)评审专家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申请回避的,不支付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误工补助200元。
2.当出现评审专家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本中心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已出席的评审专家有不同意等待补抽评审专家而退出评审工作的,不支付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误工补助200元。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本中心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原评审专家等候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误工补助;等候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20元误工补助。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或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误工补助、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等费用。
(四)采购项目为多采购包评审的,以实际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不再另行增加评审专家评审报酬。
(五)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评审项目取消的,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误工补助200元。
(六)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等费用。
(七)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抽取注册评审区域为广州的评审专家且采购项目评审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交易集团及天润路445号太阳广场的,评审专家的交通补助已包含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中,不再另行支付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抽取注册评审区域为广州的评审专家且采购项目评审地点为区域分公司从化交易部、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交易中心花都交易部、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的,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增加在途补助200元/次。
3.抽取注册评审区域为非广州的评审专家(非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按照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支付,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支付,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八)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本规定仅适用于抽取省综合库评审专家的项目)。
(九)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
七、解释权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