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评标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是如何落实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的四种情形: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